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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城市**小学旁边朋友家喝完酒后,到丰城市**小区办了点事后驾驶一辆赣C****0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准备到丰城市**路**李家去,当其行至丰城市**路**装饰城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9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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