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家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8 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借朋友胡某某的浙J***** 小型轿车驶至****吃饭。席间,刘某饮用了大约半斤白酒。之后,刘某驾驶浙J**** 小型轿车,行驶至乐安县**********路段时,撞到道路护栏,造成道路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中检测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210.O4mg/lOOml。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道路护栏损失及受损车辆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邓某、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lOO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道路护栏损失及受损车辆维修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检察官助理:龚敏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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