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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常州市**区**镇**宿舍**号楼**。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从徐明高速行使至五河西出口时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院助理:李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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