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常州市**区**镇**宿舍**号楼**。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从徐明高速行使至五河西出口时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院助理:李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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