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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楼**庄**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1时12分,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街道**村**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涡阳县涡北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自然村XX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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