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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行驶到白洋淀大道与容善路交叉口时被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扣。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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