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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8年8月26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鲁******的小型汽车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五路凤凰四路到滨城分局滨北派出所,协助派出所调查案件,被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刘某某至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血。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监控录像3、酒精检测报告;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娜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3628****;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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