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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洛王“厨海”饭店为朋友过生日,席间其饮用二两白酒。约20时许,其驾驶湘******小轿车带着朋友往白石岭方向回家,在本市通海路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09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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