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吉利”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经提取刘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44.1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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