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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群众,务工2018年12月27日因肇事逃逸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后因病于2019年1月4日停止执行。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RM****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胜芳镇芳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芳镇增来汽修厂门口与邢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冀R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

2018年12月28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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