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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霍邱县********号,2018年6月26日因擅自经营,被霍邱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40分,刘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城关镇新蓼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湖路与新蓼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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