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36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住新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刘某某在新和县新和镇白金园小区夏某某房屋内与他人一起饮酒。当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停放于白金园小区的豫R45R8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天广场入口驶入中天广场后,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陶某某驾驶的新N3W92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刘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将车辆停于离事故发生地50米处停车位,在新和县公安局巡逻大队警务人员进行盘查时,刘某某发动车辆将车辆倒出后不顾民警阻拦向前逃离,倒车时撞倒特警014号警用两轮摩托车。随后,刘某某驾车驶入红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金园小区前面路段时冲撞道路隔离设施,在新和县公安局旁边停车场入口至白金园小区入口路段逆行后,驶入白金园小区前停车场。刘某某停放车辆后下车往白金园小区前绿化草坪方向逃跑时被新和县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民警抓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对其进行拍照取证后将其带至新和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采血、车辆受损、道路隔离设施受损、机动车行驶痕迹照片、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652925371227039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2925202009580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笔录、收据、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亚某某、斯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陶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160号、新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114号;5.视频资料:亚克西中天广场入口2020年9月2日21时33分至36分监控视频、新和县公安局旁卡口2020年9月2日21时36分11秒至18秒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新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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