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70********,汉族,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9日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0时,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牌照的宝马轿车从**饭店出发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农行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期间刘某某试图逃跑被及时追回。后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李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迪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现场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