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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民宅,2014年7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建发悦城公交站附近出发,沿考亭大桥行驶至南平市建阳区**广场小区**号楼楼下。随后,刘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财富广场小区正大门,并在小区大门处与保安范某某发生争执。经范某某报警,刘某某被民警带至南平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3mg/100ml。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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