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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五星小区内,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高某甲、宋某甲,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交警受伤。经鉴定,宋某甲外伤致眼挫伤及右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高某甲外伤致右顶部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交警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条;

2.证人杨某甲、房某甲、张某甲、毛某甲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指认、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为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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