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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7********,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刘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邻居程某某因院墙占道问题发生纠纷,刘某甲擅自将程某某院墙推倒,程某某报警。霍邱县公安局周集派出所民警刘某乙、陈某某接110指令后到达现场处置,刘某乙在现场询问相关情况时,刘某甲突然情绪激动,用手对刘某乙脸部实施殴打,用脚踢踹刘某乙腿部,并不断言语辱骂刘某乙等人,造成现场处置工作无法进行,持续约一小时。后在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的情况下,将刘某甲等人带至周集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六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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