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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路街道**村**号,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百合苑109-1-2002,个体经营丰南区丰南镇一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核酸检测需要同年7月5日送至看守所),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南区其经营的理疗店内容留失足妇女郭某某、张某某卖淫,并约定了嫖资分成比例。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微信联络嫖客来店,并容留该二人分别向嫖客胥某、李某实施卖淫。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被丰南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胥某某的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物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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