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2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19年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上,在隆回县**镇**村**组刘某某自家二楼卧室,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周某某、蒋某某、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廖某某、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周某某、廖某某、蒋某某、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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