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19,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房屋内,三次容留关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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