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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19,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房屋内,三次容留关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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