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汉族,中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街公寓**房。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月21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岳阳市岳阳楼区**街公寓**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和吸毒人员龙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诗*”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18时许,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再次和上述4人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和吸毒人员龙某某、罗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街公寓**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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