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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7〕157号

被告人刘某裕,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崇德里尾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裕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后坛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天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陈天水、陈某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裕的供述及辩解;4.吸毒地点的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7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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