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裕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后坛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天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陈天水、陈某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裕的供述及辩解;4.吸毒地点的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X兵
附:
1.被告人刘某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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