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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涟源市****村,捕前住涟源市***街。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涟源市**中学后门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戴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某满样”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学后门处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梁某某、戴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倩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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