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建立“开心一家人”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在微信群内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乐百扬州麻将”APP软件,采用“高邮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推广码获取平台返利等方式牟取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元,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涉案手机软件界面截图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伟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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