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xx,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xx伙同同案人刘欢欢(另案处理)、刘海牛(在逃)为谋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街道**村“伯公”神庙旁空地开设一赌摊,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吓K”方式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共人民币500多元。
2020年2月27日开始,被告人刘xx伙同同案人刘欢欢、刘镇全(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收入,在同案人刘镇全位于普宁市**街道**村“伯公”神庙旁“源庆居”的民宅中开设一赌摊,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吓K”方式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欢欢及参赌人员游汉城等人被现场抓获。至被查获,被告人刘庆雄伙同同案人刘欢欢、刘镇全“抽水”牟利共人民币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邱某某、辜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3.现场照片;4.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刘欢欢、刘镇全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
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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