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20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6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前妻裘某某于2012年5月份,注册成立湖岳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为裘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9月开始拖欠员工杨某某、程某某、毛某某三人工资。2013年12月,刘某某、裘某某夫妇离婚,公司法人变更为刘某某,三员工多次向刘某某讨要工资,刘某某一直不予支付。其中拖欠杨某某13个月工资31568元、程某某5个月工资12178元、毛某某5个月工资9917元工资。三人因讨不到工资,自2013年12月向岳阳楼区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30日分别向岳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收到了上述文书,仍未支付杨某某等三人工资。2014年5月26日,岳阳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2015年2月,刘某某逃匿至江西上饶老家。至被抓获归案,仍未支付杨某某、程某某、毛某某三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移送文书、审批表、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局行政处罚文书、欠薪条据、工资条、劳动合同、企业工商信息、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程某某、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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