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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建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2020年7月10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村,系丰南区**镇政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丰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军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建军于2012年1月由唐山市丰南区劳务派遣中心派遣至丰南区一个镇政府工作,2013年后由该镇政府安排到该镇一个办公室。2016年至2020年间,丰南区按省、市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各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方案和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时任丰南区该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建军负责本镇洁净型煤推广、督促自筹款收缴、联系煤企配送等工作。

2019年初,被告人刘建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知各村报账员将收缴的洁净型煤自筹款交给其个人,再由其代交至镇经管站保管。后被告人刘建军将收取的款项未存入小集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由其个人保管并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陆续将该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网络游戏、赌博、偿还借款等支出。经丰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统计,被告人刘建军共计挪用97.6432万元,至2020年6月案发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丰南区2016至2020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方案、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薄某某、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建军的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小集镇政府关于其任职情况的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机关管理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建军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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