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0 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社旗县大冯营向丁庄村居民侯某某(已起诉)、唐河县上屯镇甘河湾村女子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十万元的价格买下被拐卖越南女子“陈氏某某”为妻。随后刘某某与“陈氏某某”到山东省烟台市打工生活,期间生育一子,2018年10月该女子外出后一直未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董旭
附:
1.被告人现住社旗县丁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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