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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临沂市河东区**附近,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致使其存在头顶部右眉弓处见一长约0.5cm裂伤口,右腕舟状骨骨折等损失,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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