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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现住丰南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5时许,在丰南区一酒吧内,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沃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对方,致沃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沃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被害人沃某某的陈述;

证人平某某等人的证言;

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丰南区公安局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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