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许,在延津县**乡**村被告人刘某某家东地,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父亲)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推翻,造成刘某某腰部受伤。经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腰部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延津县公安局民警通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廉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73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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