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93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自家房屋左侧增建房子占用了公共路面,影响了1组王某丙一家人的通行,王某丙和他的父亲王某丁遂破坏刘某某已搭建好的模板,刘某某言语制止。王某丙、王某丁不听后,刘某某先后四次赶往王某丙家,使用杉木棒将王某丙房屋的不锈钢防盗门、卷闸门等财物砸烂。经价格认证,王某丙房屋被损坏财物价格认证标的价格为:18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证明、2、证人王某甲、阳某某、王某乙、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昌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和被害人书面意见书一份。
3.证人:王某甲、阳某某、王某乙、庞某某
4.被害人:王某丙。
5.鉴定机构:*****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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