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无前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绿色iphonel1手机,登录其抖音帐号(**,昵称"**")看到被害人刘某某网络赌博输了二十万元左右的评论后,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追回赌资为由,通过手机抖音、银行转账、QQ红包及游戏平台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帮助费用”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款10000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照片、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长勇
检察官助理:牟新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地若羌浙温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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