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均为吉水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许,曾某某驾驶货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给吉水县**镇**村委会**自然村的被害人张某某家送肥料。卸完肥料后,刘某某到张某某家一楼卫生间上厕所。期间,刘某某看到该卫生间的洗手盆底部有一条金项链,便临时起意将该金项链盗走,后刘某某在张某某家院子里与他人聊天。
张某某发现卫生间洗手盆底部的金项链不见了,便询问在场的人员是否拿了金项链,刘某某当场否认。刘某某怕张某某怀疑自己,便走到院子外面将金项链丢掉。金项链的金链子被丢到了一棵杨梅树下,金项链的金坠子丢到马路上,后又被刘某某捡起藏在其上衣口袋里。在询问无果后张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刘某某是否盗取了张某某的金项链,刘某某还是否认。后民警将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刘某某上衣口袋里搜到了一个金坠子。在刘某某的指认下,民警找到了丢到杨梅树下的金链子。
经吉水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金项链价值5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玖生
检察官助理 江花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