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德丰路198号kappa专卖店内偷走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黄色TCL牌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14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另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路**号偷走被害人孟某某的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
3、2014年6月1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大夫天路80号南北药店内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
4、2016年10月17日15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真理街71-1号男装店内,趁该店店主被害人张某乙苗不备,偷走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苹果6 64G港版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孟某某、陈某某、张某乙苗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涉案赃物均未缴获;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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