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现住地**。因盗窃行为,2018年10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5次在本市武陵区的5个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或不注意之机共盗窃5部手机,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728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网咖”内,趁被害人成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华为手机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29元。
2、2019年8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村“**网咖”内,趁被害人马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华为手机盗走,并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8元。
3、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联盟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vivo手机盗走,并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该手机价值无法鉴定)
4、2019年8月18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路“**网咖”内,趁被害人龚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vivo-Y91手机盗走,并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9元。
5、2019年8月20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32元。
2019年8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武陵区**宾馆318房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后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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