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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刘柏权,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54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11月、2014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9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柏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柏权在本区**镇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柏权至本区**镇**村**号小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窃得利群长嘴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198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柏权再次至本区**镇**村**号小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窃得利群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88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柏权至本区**镇**路小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窃得利群阳光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6元),利群阳光软长嘴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60元),利群长嘴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柏权至本区**镇**村**小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3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柏权在本区**镇被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柏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柏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柏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柏权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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