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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号*楼,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厨房灶台上的一台红色华为畅享9手机盗走。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5元。

2、2019年11月14日凌晨5点多钟,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街**网吧,趁被害人堵某某在7号机电脑桌前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台黑色OPPOA5手机盗走,并在当日赃销后得赃款12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1元。

3、2019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街**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在2号机电脑桌前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台极光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随后,刘某某又窜至隔壁的**网吧,趁该网吧网管陈某某熟睡之机,从该网吧吧台的抽屉里盗走了现金300元和8包利群牌硬盒香烟。刘某某当日将手机赃销后得赃款800元,香烟销赃后得款5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786元,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被盗手机的合格证及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盗香烟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监控视频;4.被害人张某某、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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