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633号
被告人刘某甲容,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容因之前以3000元的价格卖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给被害人陈某某,由陈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村的住家中使用,后迟迟未收到陈某某的购卡钱款,便萌生了占用该银行卡卡内钱款的念头。4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容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中国农业银行汕头潮南陈店支行办理挂失换卡,并于当天将被害人陈某某存于卡内的人民币52420元取现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容退还赃款17000元给陈某某,并于2020年4月5日到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容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剩余被盗金额人民币35420,陈某某对刘某甲容的行为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书。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农业银行卡开卡业务申请书、挂失申请、交易明细等材料,谅解书、领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3.证人吴某某滨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容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某某,可以从宽处理;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九页。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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