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EH****棕色哈弗越野车来到新宁县**镇**小区,下车后通过翻围墙进入小区内的别墅区,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别墅一楼厨房,盗得和天下香烟33条,大重九香烟2条。尔后,刘某某将盗得的香烟搬至路边的车上并驾车来到**市。刘某某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将盗来的香烟分别卖至**市的四家烟酒店内,共获利24000余元。经鉴定刘某某盗窃的香烟价值275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冈市**酒店被抓获,后刘某某电话联系罗某某到**酒店来,罗某某接到刘某某电话后,主动来到**酒店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所有香烟找回,被盗的香烟于2020年5月6日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信息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另案处理的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物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比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万物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