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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1********,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于1998年11月2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街道**村**乡**路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行至**村***被害人唐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家中无人,遂即绕至唐某某家后门,采取溜门(门未锁好)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得一台美乐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有线电视机顶盒及一个遥控器、一部红米2牌智能手机。刘某某盗窃得手后为防止他人发现,遂从被害人家一楼前檐西头卧室采取破坏窗户栏杆的方式离开现场。之后,刘某某将电视机卖到一家家电修理店,从中非法获利20元,将红米2智能手机换取一个脸盆,机顶盒和遥控器被其扔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2.被害人唐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分,《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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