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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酒店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焦建中、黎剑锋,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出租屋**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侯志平,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酒店**楼员工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18日补查重报;于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开始担任**酒店法人代表,占酒店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刘某某在任法人期间对酒店K歌沐足部、桑拿部、客房全面管理及参与股东分红。被告人田某某从2017年7月开始任桑拿部大部长,负责管理桑拿部所有工作,包括招聘技师、技师开会,为技师排钟,登记考勤,休请假批准等,积极协助被告人刘某某的管理工作,在协助组织卖淫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6月到**酒店桑拿部做领班,被告人肖某某2019年1月到**酒店桑拿部做小部长,协助田某某参与管理工作。桑拿部每天的营业额一万元多至二万多元不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酒店全面管理,制定收费及服务项目,培训技师以色情服务经营,其中泰20项服务包含“打飞机”;泰30项服务包含“胸推”;泰40项服务包含“口吹”;泰50项服务包含“口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列青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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