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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址**。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6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2日上午,同案人姚某某(已判刑)为和徐某甲争抢**绿地世纪城S4的沙砾业务,遂与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刑)一起拦了徐某乙驾驶的运沙车(该运沙车系徐某甲安排)。徐某甲得知此事后,遂邀集熊某某、向某某、江某某、罗某甲、胡某甲、蒋某某、胡某乙等人驾车来到工地,持管杀、砍刀等待姚某某到达。姚某某见状,遂电话联系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刑)寻求帮助,被告人刘某某受杨某某邀集,与同案人高某某、罗某乙(均已判刑)、黄某某(刑拘在逃)先驾车到高某某家中,由黄某某拿一把火枪、被告人刘某某与高某某分别拿钢管,罗某乙则在去工地途中捡了一把菜刀。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抵达工地后,徐某甲方遂持械围拢过来,被告人刘某某持钢管下车站在杨某某方涨势,黄某某下车后朝天开了一枪,将对方吓跑,后杨某某与徐某甲等人相互持枪威胁并发生扭打,在得知派出所来人时,被告人刘某某与高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刑初6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熊某某等34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8月14日

附:

_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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