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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住东莞市**村**栋**。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年9月9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归还其经营公司期间所借欠款及满足个人消费,编造其在内蒙集宁等地承包煤台、发煤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承诺如到期不还抵押其自有车辆、房屋的方式获得他人信任后分别骗取索某某、张某某、米某某、郝某某、温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约1196000元;同时采用多次抵押自有房屋、车辆方式骗取亨达典当行业贷款共计42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及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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