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242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室。2009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1月15日,以能帮被害人李某甲孩子办工作为由,在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甲家楼下,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2月6日,以能帮被害人李某甲孩子办工作为由,在抚顺市石油二厂电工班班组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36,000.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以能帮被害人李某甲孩子办工作为由,在抚顺市石油二厂电工班班组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34,000.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以能帮被害人李某甲孩子办工作为由,在抚顺市石油二厂电工班班组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0.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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