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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5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胜乡东风良种场居民区**组**号,现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4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刘某乙的名义和被害人刘某丙交往,刘某甲谎称自己办理伐木证,并谎称自己承揽了大连市**经济区**公司铺设光缆的工程需要投资为由,多次骗取刘某丙共计319,762.52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又谎称需要交上述工程的押金、支付工程中工人工资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44,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谎称上述工程需要投资为由,骗取浦某某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证确认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刘某戊、宫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王某某、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烨飞
代理检察员:  阎  月

2017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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