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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街**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3日和2016年4月12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0.6克贩卖给肖某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幼儿园斜对面上坡的家属楼下面将K粉约0.3克贩卖给肖某某,微信收取毒资250元。

2、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桥**酒店旁的路边将K粉约0.3克贩卖给肖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当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岳阳楼区**路**公寓**楼**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贩毒事实。经对刘某某、肖某某尿液毒品检测,均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其它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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