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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11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8时30分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后民警在思茅区振兴北路缘中缘酒店门口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用卫生纸包着的毒品可疑物20颗。之后,又抓获了准备来购买毒品的蒙某某、胥某某。当日20时09分许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家中其卧室衣柜顶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膜包裹着的蓝色自封袋包装麻黄素可疑物4袋,蓝色自封塑料小袋包装的麻黄素毒品可疑物2袋。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81.53克。经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移交清单,毒品称量经过及记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照片,检定证书、检定结果,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记录、查获毒品可疑物及送检材料称量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胥某某、蒙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楸

20201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

3.涉案毒品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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