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街道,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20年8月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至2020年3月份,济南**联合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某在负责对外销售**镇创业园厂房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个人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诚城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2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婕

检察官助理 刘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