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龙潭镇***村委*某某**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从淘宝购得钢管、枪膛体、瞄准器、免顶、钢珠、空包弹等零配件,后在网络上学习枪支安装及弹药制作教程,利用工具自行对一把射钉枪进行改装,利用空包弹、钢珠自制子弹若干,并试枪成功。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到揭西县龙潭镇***村委**某某**号刘某某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枪形物1支,弹形物282发(其中装有钢珠的弹形物5发),制造枪支用的零配件、工具一批,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为改制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枪支性能;送检的弹形物中的其中5发前部装填有钢珠,具有弹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弹药、工具、配件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制作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涉案物品若干(详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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