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持枪证持有二支枪形物。2019年12月29日晚,刘某某携带二支枪形物及热像仪与陈某等人驾驶赣F*****皮卡汽车从乐安县**镇**村前往**乡**村狩猎。次日凌晨,刘某某用枪形物击杀兔子一只,后被民警查获。经抚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支枪形物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陈某甲、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两支枪及热像仪与陈某、陈某甲、刘某甲的证言等人驾驶赣F*****皮卡汽车从乐安县**镇**村**组前往**乡**村狩猎。次日凌晨,陈某用热像仪在**村一稻田内探测到一只兔子,刘某某便用枪将该兔子击杀致死。经鉴定,刘某某等人猎获物为兔科兔属野生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乐安县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通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陈某甲、刘某甲的证言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又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华南兔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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