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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5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市,住****街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水产店内,从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上收购了四斤多虎纹蛙俗称“田鸡”,数量约二十只。该虎纹蛙系陈某某在隍城镇农贸市场从农民手里收购而来,其中有十来只为野生的虎纹蛙。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从高安当地不同农民手中收购而来的二十三框黑水鸡和夜鹭,通过赣C-*****丰城至珠海的长途班车托运广州,行至大广高速江西至广东方向南康服务区时被当场查获。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6月21日在赣C-*****长途班车上托运的二十三框鸟类动物为一百三十六只,其中夜鹭六十四只,黑水鸡七十二只,均属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移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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